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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对本省生产的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

2008-6-30
 

福建省物价局决定对本省生产的电煤实行临时 价格干预措施,自6月19日起至今年底,全省煤 炭生产企业、煤炭销售企业供省内火电厂发电用 煤,其交易价格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 算价格为最高限价;当日没有交易的,以此前最近 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;临时价格干预期 间煤炭生产企业、煤炭销售企业供省内火电厂发电 用煤交易价格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;煤炭供需双 方已签订合同的,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、质 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;严厉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 为市场煤销售,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或价外加价;对不执行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 囤积居奇,哄抬价格等行为将依法严处。(